根据其他部分移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查询。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同意不合法占用辛寨村、高一村团体土地建造厂房、砖混结构斗室、水泥硬化地上。上述地块坐落沙河市辛寨村南,东至赵新线,南至纬三路,西至辛寨村团体土地,北至高三村团体土地;占地上积40304.48平方米,于2011年4月开端建造,2016年4月建成;地类为建造用地,前推地类为旱地39395.48平方米(属犁地农用地),水浇地92平方米(属犁地农用地),其他草地817平方米(属未利用地);其间占用辛寨村团体土地上积38628.48平方米;占用高一村团体土地上积1676平方米。上述地块在沙河市“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鸿沟,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本机关以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2次批改)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
有关现实有现场查看(勘验)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沙河市中鼎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沙河市土地利用现状规范分布图》、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河市桥东大街安全开展办公室出具的地类和规划确定定见、占地建造时序印象材料、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决议书复印件,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河北千德清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占地状况阐明》,法人车聚林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根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奉告你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现实、理由、根据,奉告你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听证等权力。你抛弃陈说、申辩、听证的权力。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2次批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2014年7月29日第2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城镇和大街归纳行政法律法令》(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比《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试行)》(2012年12月27日)的规则,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3、对不合法占用的39395.48平方米的旱地(属犁地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6096.04元;对不合法占用的92平方米的水浇地(属犁地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116元;对不合法占用的817平方米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0621元;算计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捌仟捌佰叁拾叁元零肆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沙河市支行(建造路南段路西),账号9686。逾期不交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