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5-04-13 17:49:37 |   作者: 石晶地板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 2024 年 10 月 21 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公司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2024 年 10 月 23 日对确山县宏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核查时发现:管控前 10 月 12 日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烟尘日排放量分别为: 163.55mg/m³、111.39mg/m³、4.86mg/m³,你单位在 10 月 14 日、15 日、16 日管控期间氮氧化物 113.3431mg/m³、152.96mg/m³、67.74mg/m³、二氧化硫分别是:79.58mg/m³、78.02mg/m³、43.26mg/m³,烟尘 3.05mg/m³、3.47mg/m³、2.91mg/m³。经调取出砖记录 12 日出砖 32 车、13 日出砖 30 车、14 日出砖 16 车、15 出砖 16 车、16 日出砖 16 车;存在未限产到位现象。你单位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在特殊时段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政府控制排放公告;用工、生产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豫 1725 环责改字〔2024〕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执行限制排放污染物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要求。

  2024 年 11 月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情况做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4 年 11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5 环罚告字〔2024〕5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28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减轻处罚,其理由:一、我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3 日 18 时 12 分收到你单位下发的第一次重污染天气管控通知,要求在10月13日 18时启动橙色预警,要求停产 50%,我公司也立即作出了响应进行停产、限产,由于预警时间太急,加上我公司在预警前就已经是限产 50%的状态下进行生产,导致我公司在 14 日未达到在现有基础上再次限产 50%的要求。 二、在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下达第二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的时候,已于 22 日提前告知 23 日会启动第二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我公司提前主动进行了落实停产限产措施,23 日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我公司限产停产措施已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我公司在 10 月 13 日启动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进行了积极响应进行停产、限产,我公司在预警前已经是限产 50%的状态下生产,并且在 13 日-17 日预警期间只有 14日一天未限产到位,不存在不降反升现象,更不存在预警期间连续几天未限产到位、不降反升现象。 在此,我公司特申请予以减轻此次处罚,望领导酌情考虑予以批准!

  你单位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 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普通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20 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3, 5, 3, 2, 1, 1, 1],处罚金额(X):105125,代入公式:105125 = 50000 +( 200000 - 50000 ) x [ ( 3 / 5 )² + ( 5² + 3² + 5²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05125 元。

  经调查核实,1、2024 年 10 月 13 日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间相对来说比较急,通知后企业也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管控措施,由于砖瓦行业生产工业特殊性确实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按管控要求标准落实到位,企业已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2、第二次预警时主动积极落实减排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 2 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意,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建议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最终罚款金额为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105125 元)的基础上减少 20%(减少 21025 元),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元整(¥84100 元)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执到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确山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