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汇在线登录: 为进一步规范疫苗接种收费行为,保证疫苗接种安全和接种作业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渐加强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办理作业的定见》(〔财务部关于从头核发中心办理的卫生计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渐加强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办理作业的施行主张》(川办发〔 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供给,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则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当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许其监护人收取费用。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而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二、疫苗接种单位供给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许其监护人收取防备接种服务费,收费规范为30元/支。其间包括县级疾病防备操控组织向接种单位收取的10元/支的疫苗贮存运输费,以及接种单位供给的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接种单位在供给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防备接种服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收费时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印制的收据。各级卫生计生部分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办理,严厉按规则收费,不得私行添加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进步收费规范或加收其他费用。要严厉履行收费公示准则,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明显方位对防备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根据、收费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规模等内容做公示,自觉承受价格、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查看。 四、本告诉自2018年8月1日起履行,试行期2年。原《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查验收费规则〉和〈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查验收费规范〉的告诉》(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四川省物价局对长宁县物价局关于清晰疫苗价格有关方针请示的复函》(川价函〔2009〕204号)等中有关疫苗收费的有关方针一起废止。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