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汇在线登录: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要说明材料及条件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需网上预约,提前审核结婚登记材料,途径如下: (二)当事人一定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共同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如有婚史,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及生效书(调解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特别说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023年 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公约》实施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来调整,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居住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本提示适用于居住国《公约》缔约国的华侨、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非缔约国的当事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仍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核验途径:上述材料中的附加证明书特指为认证无配偶证明及无血亲关系证明的附加证明书。核验材料指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的材料,核验途径:(一)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核实附加证明书的核验记录;(二)登录缔约国核验网址,根据提示输入内容后生成的核验结果为真的页面截图。 办理登记的当事人需一并提交“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核验材料及中文译文”。需缔约国名单,请登录“重庆民政“官方网站查询。 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src= (一)材料线.所有要求的证件须提供原件;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可靠;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4.如果当事人有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声明或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正确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应明确标明“未婚”“单身”“离婚”“丧偶”等字样,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离婚证明、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在某地区、某时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或者婚姻无障碍的证明,不能替代无配偶证明用来办理结婚登记; 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核验材料”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3.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1.护照或通行证,必须是真实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否则视为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 1.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可以向具有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等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宜、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1)婚姻登记机关为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属于该婚姻登记机关职能范围; (2)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 1.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2.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及条件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金源饭店旁)同聚远景大厦14楼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需网上预约,提前审核结婚登记材料,途径如下: (二)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共同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如有婚史,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及生效书(调解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特别说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023年 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公约》实施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做调整,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居住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本提示适用于居住国《公约》缔约国的华侨、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非缔约国的当事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仍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核验途径:上述材料中的附加证明书特指为认证无配偶证明及无血亲关系证明的附加证明书。核验材料指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的材料,核验途径:(一)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核实附加证明书的核验记录;(二)登录缔约国核验网址,根据提示输入内容后生成的核验结果为真的页面截图。 办理登记的当事人需一并提交“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核验材料及中文译文”。需缔约国名单,请登录“重庆民政“官方网站查询。 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4.如果当事人有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声明或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二)无配偶证明要求 1.正确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应明确标明“未婚”“单身”“离婚”“丧偶”等字样,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离婚证明、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在某地区、某时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或者婚姻无障碍的证明,不能替代无配偶证明用来办理结婚登记; 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核验材料”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3.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1.护照或通行证,必须是真实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否则视为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 1.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可以向具有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等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能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宜、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1)婚姻登记机关为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属于该婚姻登记机关职能范围; (2)公安、司法等部门出示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 1.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拥有相对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2.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拥有相对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